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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罗晖与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罗高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399号原告:罗晖,男,199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南大路上茅坪景祥佳苑2幢2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438149-2。法定代表人:林青水,董事长。被告:罗高治,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罗晖与被告福建鑫科置业有限公司、罗高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罗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罗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琴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