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3186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马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马志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3186号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1718号。负责人黄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哲诚,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志宏,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马志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滕文清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江苏华润置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文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