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3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东莲申请执行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莲,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3执57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莲,女,汉族,1968年12月14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宝塔区青化砭镇油矿居委。被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北区财源小区。本院在执行王东莲申请执行刘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海军的保证人沙瑛与申请执行人王东莲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该和解执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3执5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