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盛英明、谢洪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英明,谢洪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701号申请执行人:盛英明,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谢洪球,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英明与被执行人谢洪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