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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沃诺迪体育有限公司、邹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沃诺迪体育有限公司,邹森,郭子靖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沃诺迪体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妹。委托代理人:王文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子靖。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沃诺迪体育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邹森、郭子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沃诺迪体育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沃诺迪体育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沃诺迪体育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玉芬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树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