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沃诺迪体育有限公司、邹森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沃诺迪体育有限公司,邹森,郭子靖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6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沃诺迪体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亚妹。委托代理人:王文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子靖。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沃诺迪体育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邹森、郭子靖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广州沃诺迪体育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沃诺迪体育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沃诺迪体育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玉芬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树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