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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易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175号原告:易某(反诉被告),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礼滨,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晴,湖南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反诉原告),女,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宁,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易某诉被告(反诉原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7年8���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反诉原告陈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易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以及反诉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8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易某负担;反诉受理费74元,由反诉原告(被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李顺希人民陪审员  黄银兰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