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51民终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某1、许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某1,许某2,许某3,许某4,郑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民终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1,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2,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潮州市潮安区,现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章,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钦,广东志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3,女,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4,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193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上诉人许某1、许某2、许某3、许某4因与被上诉人郑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2015)潮安法民一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许某1、许某2、许某3、许某4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许某1、许某2、许某3、许某4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菊代理审判员  李奕毅代理审判员  冯泽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国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