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2民初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鄂海立与刘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海立,刘凤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2民初1852号原告:鄂海立,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达斡尔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凤侠,女,197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鄂海立与被告刘凤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鄂海立、被告刘凤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鄂海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4500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4月6日结算往来,被告累计欠原告14500元,被告于结算当日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予清偿。被告刘凤辩称,原告所述属实,确实是欠原告14500元。但暂时我没有能力偿还,希望能用5年时间来偿还,或者让原告种我的地,以租金抵顶债务。本案原告鄂海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一份,以此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刘凤侠应诉后对该”借据”无异议,因此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4月6日结算往来,被告刘凤侠累计欠原告鄂海立14500元,被告刘凤侠于结算当日给原告鄂海立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鄂海立多次向被告刘凤侠索款,被告刘凤侠一直没有清偿。本院认为,被告刘凤侠经与向原告鄂海立结算,共欠借款145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规定,被告刘凤侠应当偿还原告鄂海立借款14500元。因此原告鄂海立要求被告刘凤侠偿还借款145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以及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凤侠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鄂海立借款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被告刘凤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相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志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