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2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丙、田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303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八组373号,居民。被执行人田某乙,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八组402号,居民。被执行人田某丙,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公司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田某甲与田某丙、田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执行20000元,剩余7600元及利息本院已对田某丙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本案在法定的执限内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72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宝义审判员  陈文彬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覃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