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杨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166号原告:鲁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鲁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周元代理审判员 赵 彤人民陪审员 袁德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