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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杨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166号原告:鲁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鲁某某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周元代理审判员  赵 彤人民陪审员  袁德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