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22执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王某某与吴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王某某,张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2执258号申请执行人:段某甲,女性,汉族,住城固县某公司家属楼,居民。申请执行人:段某乙,男性,汉族,住城固县某公司家属院,居民。申请执行人:段某丙,女性,汉族,住城固县某公司家属楼,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性,汉族,住城固县某公司家属楼,居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性,汉族,住城固县某某镇某某村四组,居民。被执行人:吴某,女性,汉族,住城固县某某局家属楼,居民。本院在执行段某甲,段某乙,段某丙,王某某与吴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6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某某外出,经查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吴某在银行存款10000元本案已冻结,另外吴某主动履行30000元后约期还款,申请人认可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2民初20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小明审判员  李 琳审判员  向明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