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韩文军诉胡士太、李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军,胡士太,李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348号原告:韩文军,男,汉族,1980年6月29日生。被告:胡士太,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生。被告:李龙,男,汉族,1988年5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军诉被告胡士太、李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池青霞审 判 员 赵保瑞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靳小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