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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韩文军诉胡士太、李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文军,胡士太,李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2民初348号原告:韩文军,男,汉族,1980年6月29日生。被告:胡士太,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生。被告:李龙,男,汉族,1988年5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文军诉被告胡士太、李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文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池青霞审 判 员  赵保瑞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靳小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