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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詹治发与方涛、吴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治发,方涛,吴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648号原告:詹治发,男,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方涛,男,198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告:吴婷,女,1986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詹治发与被告方涛、吴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詹政海人民陪审员  袁文孔人民陪审员  刘本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载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