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福珍与被告谭英武、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珍,谭英武,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172号原告:于福珍,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谭英武,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被告:周伟,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原告于福珍与被告谭英武、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福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于福珍负担。审判员 王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