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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福珍与被告谭英武、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珍,谭英武,周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1172号原告:于福珍,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谭英武,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被告:周伟,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虎林市。原告于福珍与被告谭英武、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福珍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于福珍负担。审判员  王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