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02财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陕西三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三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02财保169号申请人:陕西三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陕西三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三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三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酒泉东方大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在酒泉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户×××)、交通银行酒泉支行鼓楼分理处(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8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三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卢彩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