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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1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符再军诉王超、刘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再军,王超,刘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1146-1号申请执行人:符再军,男。被执行人:王超,男。被执行人:刘锋锋,女。本院在执行符再军与王超、刘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超、刘锋锋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105万元及利息273000元(从2016年7月1日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承担逾期迟延履行债务利息8268元(从2017年6月17日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算至2017年8月1日);王超、刘锋锋承担本案受理费8025元,执行费15420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1354713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3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50万元;2017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符再军利息2万元,2018年7月1日起每月支付符再军利息1万元,直至欠款付清时止。因和解协议履行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确定时间履行义务,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02执114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