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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余树梅与郑彦军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树梅,郑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1316号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宁夏盐池县人,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郑某某,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农民,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2482元(含执行费382元),未执行标的30482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无需本院强制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金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君平代理审判员  沈天宇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双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