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执459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徐高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徐高健,叶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45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华金融广场B幢办1005,组织机构代码56217671-0。法定代表人:卞真勤,总经理。被执行人:徐高健,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叶丽萍,女,1961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4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徐高健、叶丽萍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高健、叶丽萍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合肥华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700000元,利息727751元(自2016年3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8月23日,款清息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135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3日,款清息止),法律服务费25600元,案件受理费14559元、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779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以(2016)皖0104执459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叶丽萍名下位于合肥市××新区梦××小区××室房产(合产051487)。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叶丽萍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梦园小区倚云居8-1-302室房产(合产05148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 欣审判员 吴成莹审判员张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天 垚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