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刘泳、刘广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刘泳,刘广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115号原告驻马店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委托代理人闫子杰、陈影影,系原告处工作人员。被告刘泳,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广林,男,195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驻马店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刘泳及刘广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刘泳及刘广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驻马店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自愿承担。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楚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