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与薛棚、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薛棚,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7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张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薛棚,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钟定群。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与薛棚、成都市融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支行有32914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