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6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陕西华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648-2号原告: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117号。法定代表人:淡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迟波,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璐,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法定代表人:石立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富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迪曼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735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兰 喆审 判 员 陈 婷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怡打印:相丽华校对:杨凤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