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密仓与东明县陆圈镇西孙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孙焕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密仓,东明县陆圈镇西孙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孙焕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167号原告孙密仓,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油民,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东明县陆圈镇西孙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址:东明县陆圈镇西孙楼行政村西孙楼村,法定代表人:孙洪亮,村支书。被告孙焕昌,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孙密仓与被告东明县陆圈镇西孙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孙焕昌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烁休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密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烁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凤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