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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孙密仓与东明县陆圈镇西孙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孙焕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密仓,东明县陆圈镇西孙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孙焕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民初1167号原告孙密仓,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油民,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东明县陆圈镇西孙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住址:东明县陆圈镇西孙楼行政村西孙楼村,法定代表人:孙洪亮,村支书。被告孙焕昌,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常彦军,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孙密仓与被告东明县陆圈镇西孙楼行政村村民委员会、孙焕昌土地承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烁休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所有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密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烁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凤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