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8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祖丕亿与于凌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丕亿,于凌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8696号原告:祖丕亿,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顺昌县。委托代理人:谢杰亮,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凌峰,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原告祖丕亿为与被告于凌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6日向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审查后裁定移送本院管辖。审理期间,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丕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祖丕亿负担。审 判 员 戎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赖娟?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