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杜凤海与阮正平、李士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凤海,阮正平,李士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816号原告:杜凤海,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托代理人:姜瑞,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莹,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正平,男,汉族,1962年5月6日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代理人:季汉清,北京市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士刚,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杜凤海与被告阮正平、李士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杜凤海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凤海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凤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6350元,减半收取8175元,原告杜凤海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丽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