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岳池县顾县镇青石加工厂与郑元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顾县镇青石加工厂,郑元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845号原告:岳池县顾县镇青石加工厂。经营者:谭明翰。住址:岳池县顾县镇丰谷寺村5组。被告:郑元银,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14日。原告岳池县顾县镇青石加工厂与被告郑元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岳池县顾县镇青石加工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岳池县顾县镇青石加工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曾晓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智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