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方贵与被告吴斌、第三人荆门市金马客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贵,吴斌,荆门市金马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608号原告:杨方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斌。第三人:荆门市金马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先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方贵与被告吴斌、第三人荆门市金马客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杨方贵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方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方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1123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方贵负担。审 判 长 吴瑶琼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唐孝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