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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方贵与被告吴斌、第三人荆门市金马客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方贵,吴斌,荆门市金马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608号原告:杨方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斌。第三人:荆门市金马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先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少波,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方贵与被告吴斌、第三人荆门市金马客运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杨方贵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杨方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方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1123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方贵负担。审 判 长  吴瑶琼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人民陪审员  唐孝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