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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执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淮北市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北工业学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北工业学校,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淮北市教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保34号申请人:淮北市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靖靖,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省淮北工业学校,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军,该校校长。被申请人:安徽省亳州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刁怀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淮北市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陈新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淮北市博弈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淮北工业学校、安徽省亳州建筑有限公司、淮北市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裁定查封了担保人赵永干所有的皖F×××××号轿车、赵素芳所有的皖F×××××号轿车、李靖靖所有的皖F×××××号轿车、苏C×××××号轿车、淮北市国融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轿车,现因案件已审理完毕,其担保责任应予以解除。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担保人赵永干所有的皖F×××××号轿车、赵素芳所有的皖F×××××号轿车、李靖靖所有的皖F×××××号轿车、苏C×××××号轿车、淮北市国融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轿车予以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金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