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汝秀珍与李庆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秀珍,李庆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1269号原告:汝秀珍,女,196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庆迎,男,195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苓,女,1954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东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平,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汝秀珍与被告李庆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汝秀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汝秀珍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贾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