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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胡健宏,汪丽珍,李梅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30民初710号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对原告胡健宏与被告汪丽珍、李梅亮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1130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1130民初71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十二行、第十四行、第十六行、第十七行、第十九行“予扣”均为“预扣”的笔误,补正为“预扣”,第4页第十五行“不能”系“不宜”的笔误,补正为“不宜”,第5页第十四行“解释”后漏写(二),补正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审判员  洪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高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