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82民初字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淑珍与被告曾岩不当得利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珍,曾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字2589号原告:杨淑珍,女,1950年12月27日出生,住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武,凤城市沙里寨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岩,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住凤城市。原告杨淑珍与被告曾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淑珍在诉讼过程中向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放弃返还楼款28万元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到本院称: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淑珍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撤诉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珍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杨淑珍负担。审判员 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