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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00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宁陵县。被告胡某,男,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秀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