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2004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住宁陵县。被告胡某,男,汉族,1976年1月4日出生,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释明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乔秀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