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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9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陕西金泰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铭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泰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魏铭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872号原告:陕西金泰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A号金泰假日花城29号楼1010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王雅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华英,女,汉族,1980年9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魏铭德,男,汉族,1994年11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泰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魏铭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泰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泰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泰恒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娜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岩打印:相丽华校对:吕鑫汇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