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1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艳宾与李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宾,李成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610号之一原告:刘艳宾,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成贵,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宾与被告李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宾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艳宾负担。审 判 长 郭洪山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孔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