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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1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艳宾与李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宾,李成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1610号之一原告:刘艳宾,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成贵,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峰,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宾与被告李成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艳宾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宾自愿撤诉,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艳宾负担。审 判 长  郭洪山审 判 员  杨晓红人民陪审员  孔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