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3191号原告:刘某,女,1992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余某,男,1992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原告刘某与被告余某已在庭前协商和好。故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束梦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