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志宏、姚爱丽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宏,姚爱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特78号申请人:王志宏,男,196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湖景花园*号1201.委托代理人:赵基常,宁波市致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舵荣,宁波市致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姚爱丽,女,196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人王志宏与被申请人姚爱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申请人王志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王志宏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员 梁 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应银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