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与何淑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何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邱雄。被执行人:何淑兰,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与何淑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2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何淑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何淑兰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张福鼎有债权,即被执行人何淑兰应向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有债权,即被执行人何淑兰应向雅安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偿。二、对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2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