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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8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张爽与孟庆江、王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爽,孟庆江,王丽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1725号原告:张爽,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告:孟庆江,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通河县。被告:王丽娟,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原告张爽与被告孟庆江、王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桑继宏人民陪审员  郎丰波人民陪审员  耿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海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