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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王本杰、武汉恒顺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本杰,武汉恒顺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3045号申请执行人王本杰,男,193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武汉恒顺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万达广场7号楼1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WLMK11。负责人:吴恒顺,经理。本院受理的王本杰申请执行武汉恒顺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0111民初9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时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张文曦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