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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姚伟、姚东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伟,姚东良,陈一福,梁杰,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姚伟,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申请执行人姚东良,男,199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被执行人陈一福,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梁杰,女,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明秀路171号明湖大厦C、D座1303号房。法定代表人宁侯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伟、姚东良与被执行人陈一福、梁杰、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922民初21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雄军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健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