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与殷守忠、黑永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殷守忠,黑永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保2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车站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67368657xu。法定代表人:姜彬,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殷守忠,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黑永娥,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江口市支行与被申请人殷守忠、黑永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鄂0381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381民初148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建林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