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钟春华与李爱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春华,李爱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870号原告:钟春华,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告:李爱国,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原告钟春华与被告李爱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经本院做思想疏导工作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春华对被告李爱国确认合同效力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凯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奉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