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1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钟春华与李爱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春华,李爱国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870号原告:钟春华,女,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被告:李爱国,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祁阳县。原告钟春华与被告李爱国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经本院做思想疏导工作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春华对被告李爱国确认合同效力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凯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奉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