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5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285号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长安区西兆通镇凌透村南。法定代表人:刘福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荣敏,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远,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三星镇。法定代表人:朱学同。被告: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祁连街88号盛和广场D座1单元808室。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希军,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南通三星建筑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11元,减半收取4255.5元,由原告河北福威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红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沛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