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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执1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海金、刘有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海金,刘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270号申请执行人郭海金,男,1977年4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被执行人刘有生,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781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有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有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谢坊镇营业所账号为62×××54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宋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邓逸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