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6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03民初6950号原告:王某1,女,****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男,****年**月**日出生。原告:王某2,女,****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男,****年**月**日出生。原告:王某3,男,****年**月**日出生。被告:王某3,男,****年**月**日出生。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与被告王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原告王某3、被告王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韩某某的遗产人民币****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韩某某(****年*月**日死亡)与王某某(****年*月**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四名子女,长女王某2、次女王某1、长子王某3、次子王某3。韩某某去世后,有遗产人民币****元,被告认可该款项,但独占该款项始终未予支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王某3辩称,该怎么判怎么判吧,我没有什么说的;被继承人韩某某的遗产****元是在被告处,但要求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下列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继承人韩某某于****年*月**日去世,其丈夫王某某于****年*月**日去世。韩某某的父母均先于韩某某去世。被继承人韩某某与丈夫王某某共生育四个子女,即本案原、被告。原、被告均称王某某去世后,韩某某未再婚。被继承人韩某某去世后,遗留****元在被告王某3处,被告王某3曾出具书面文书承诺由原、被告分配该款项。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提供的死亡证明四份、派出所证明三份、职工登记表一份、被告王某3书写的文书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被继承人韩某某去世后遗留的****元,被告王某3认可在其处保管,应系韩某某的遗产。现原、被告均未发现被继承人韩某某留有对该款项分配的相关遗嘱,故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韩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以均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继承人韩某某遗留于被告王某3处的****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与被告王某3各分得****元,被告王某3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各****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和被告王某3各负担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