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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山东双实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山东双实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乾昌传动科技有限公司,李迎春,闫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8641149109。被执行人:山东双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国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2723078-3。被执行人:山东乾昌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袁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9530212-4。被执行人:李迎春,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闫桂香,女,197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4民初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16095.5元(其中本金8302320.83元,利息365560.67元,案件受理费72475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70739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划拨其帐面实有数额,该帐户予以冻结,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自觉履行债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隆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