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4执20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陈海任、贵港市覃塘区昊润胶合板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任,贵港市覃塘区昊润胶合板厂,覃概明,韦志恳,韦志拼,顾建允,覃博,覃伟明,覃五明,韦启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04执20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陈海任,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委托代理人:韦荣武,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覃塘分所律师。被执行人:贵港市覃塘区昊润胶合板厂,住所地:贵港市覃塘区山北乡中秋村(巴罗山南面)。法定代表人:覃概明,该板厂负责人。被执行人:覃概明,男,19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现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韦志恳,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韦志拼,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顾建允,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覃博,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覃伟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覃五明,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韦启车,男,19XX年XX月4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覃塘区。申请执行人陈海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8民终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予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贵港市覃塘区昊润胶合板厂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开设有账户(账号:90×××5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贵港市覃塘区昊润胶合板厂在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90×××58)内的存款人民币760000元至本院。(收款人户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覃塘分理处;帐号:20×××2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献初审判员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子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