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2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沙志远与徐树平、徐梓翔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志远,徐树平,徐梓翔,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2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沙志远,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徐树平,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被执行人徐梓翔,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宋跳开发区宋跳民营科技园12-3地块。法定代表人黄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沙志远与被执行人徐树平、徐梓翔、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苏0706民初6790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调解:一、被告徐树平、徐梓翔欠原告沙志远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3月19日利息为223.8万元,从2016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于2016年10月8日前给付原告沙志远。二、被告连云港荣生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它财产进行了全面调查,查封了动产、不动产,该批财产不仅有抵押且有查封,本案的查封又不是首查封,暂不宜处置,可以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2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待被执行人轮候查封的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强执行员 雷书生执行员 赵斯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