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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汪明文与熊金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明文,熊金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886号原告:汪明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军,湖北兆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熊金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文,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汪明文诉被告熊金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汪明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明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明文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明文负担。审判员 邵 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书记员 黎瑞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