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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戈本刚与方世燕、孙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本刚,方世燕,孙春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977号原告:戈本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方世燕,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孙春萍,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戈本刚诉被告方世燕、孙春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戈本刚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戈本刚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本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戈本刚负担。审判员  张教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友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