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刘艳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刘艳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上海市康定路1199号法定代表人:谷峰被执行人刘艳朋,男,汉族,1974年02月14日出生,住莘县。本院在执行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刘艳朋债权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告知申请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3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伟 百度搜索“”